转发言论不能“概不负责”
发布时间:2023-08-15 08:52:40 来源:湖北日报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□ 关育兵

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“网络大V”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。法院认定“网络大V”周某某侵害了公众人物陈某的名誉权,判决被告周某某公开赔礼道歉,赔偿10万元。目前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本案的原告陈某是公众人物,被告周某某是“网络大V”,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共有近486万名粉丝,被认证为“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”“知名娱乐博主”。这篇引发名誉权诉讼的文章被周某某搬运、转载后,当日即引发6300多次转载、2.2万余条评论及近66万次点赞,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该平台热搜榜,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与讨论。而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,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可构成诽谤罪。

在这起诉讼中,周某抗辩的理由是,“文章为转载搬运,是猜测性言论,不存在诽谤”。这样的辩解,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。周某某作为“大V”,为引导话题走向、吸引流量,通过其账号发布文章,同时利用加带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、扩散言论,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、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,存在主观过错。周某某的转发行为,与普通网络用户转发存在显著差异的一点,是其具有盈利性。法院认为,这是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、引流吸粉、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,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害,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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